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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
(添加时间:2008-4-28 9:49:31)  来源:黄河生态网  共有位读者阅读过此文

 

委属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
现将《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  

 

附件: 1、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

2、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登记表

 

 

 

  二○○八年四月十五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:

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

 

为认真贯彻落实“以人为本”的科学发展观和“维持黄河健康生命”治河新理念,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,不断改善职工健康状况,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,根据国务院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人事部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(第9号令)和黄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》(黄人劳〔2008〕14号)精神,结合委机关实际,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

一、年休假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力。各部门领导应当充分认识实行职工年休假的重要性,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工作,把落实职工年休假与贯彻“以人为本”的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,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安排好职工年休假。

二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三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
国家法定的休假日、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、满10年、满20年后,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。

“连续工作”的时间和“累计工作”的时间,均按工作年限计算。

四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本条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再享受下一年的的年休假。

五、职工休年休假应当经本部门领导批准。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、均衡安排职工年休假,应避免因职工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。有防汛任务的部门,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尽量避开汛期。

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
六、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应当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薪假的,要认真登记。

七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:每应休未休1天,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,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中,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,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,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。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,应当纳入工资统发。

八、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: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(261天)。

委机关职工全年工资收入,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、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。其中,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、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。

九、单位已安排年休假,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:

(一)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;

(二)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,但不足20天的。

十、为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,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,并积极鼓励和主动安排本部门职工休年休假。

十一、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,严格考勤制度。年初应制定本部门职工年休假计划,登记职工年休假情况,认真填写《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登记表》(见附表),并请各部门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本部门《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登记表》报委人劳局。

经人劳部门审核后,对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,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十二、职工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。

十三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委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自2008年1月1日执行。

以前有关委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其他未尽事项按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》(黄人劳〔2008〕14号)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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